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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想寫這篇文章的動機,是因為最近發生了一些事,有讓人不爽的、也有讓人煩心的。

看到這篇文章的人,別急著轉台,也許有一天您身邊的朋友也會碰上。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大家都知道,但總覺得倒楣事不會落到自己頭上,現在有了商標法後,或許有越來越多人誤觸法網。

 台灣"過去"被稱為海盜王國(個人覺得大陸是龍頭....所以...),

而美國為了制裁這些侵犯智慧財產的國家特別訂定了所謂301、306條款

台灣的立委為了表示我們有心改進與進步,就訂立了商標法。

 

商標法全條文,其中最常被使用的是

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大概分幾種情形:

1.你賣假貨而明知道是假的還賣,尤其又是小賣家,一定會中招的。

2.你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又提不出證明他是真的。

3.你賣的是正品,但是沒有保證卡;就算有保證卡,也很可能因為81條而觸法,最常見的保養品、二手衣等等

因為台灣代理商沒有授權給你販賣,就算你從專櫃購買或是國外帶回,也不能賣

(請善用網路搜尋,很多人因為出清二手東西中招喔!)

如果您要賣的話請用原廠的名稱,比如說Louis Vuitton就直接這麼用好了

千萬不要很多事的加上路易威登,這是台灣廠商註冊的名字....

當然,圖片也請你用原廠的,別用台灣代理商的.....(這是網路上熱心朋友分享的案例,請小心)

更別說明明就是正品,而代理商沒有能力鑒別而說你是仿品,當你又提不出證明時,那才是欲哭無淚。

4.有註冊的,比如說某牌棋盤格、某牌菱格紋、某牌蘇格蘭紋,即使是類似風格、相似圖案,都是不能用的,

更別說你在標題上打出那些關鍵字。

第62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
    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
    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
    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通常會用下面這條罰則:


第63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
    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
    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
    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上述因為你觸犯商標法81、82條,是刑事,而廠商通常也會提出民事求償

或者是,廠商禁止轉賣二手真品(這種案例也麻煩上網搜尋)。
如果你不確定東西能不能販售,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賣!!


現在法規似乎又有修改了喔~不管你是不是故意,只要有賣....就等著跑警局吧~
相關案件判決書查詢,請善用這裡

請大家告訴大家阿~別再誤觸法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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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nny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