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今年過年前一時失慮,未查證真假就上網拍賣一個家人用不到,送給我的陳年二手包 

才上架兩三天就被標走了,等警方通知是個假包,觸犯商標法後

本人感到十分震驚、後悔及懊惱,在此深深向LV廠商致歉!並以自身經驗呼籲如下:


1.法商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

素以設計製作標有LV等各種商標商品著稱,相關商品引領時尚流行,

迄今已一百五十餘年,深受消費者大眾之信賴和喜愛,早已成為精品界之領袖,

其商標早已在世界各國取得商標註冊,在中華民國亦早已登記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

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別,為世界著名之商標。


2.在此呼籲大家支持正牌商品,直接購買正牌商品。


3.切勿販售或陳列仿冒品,造成廠商真實品牌受損害,並使我國保障智財權之形象蒙羞。


4.希望各位賣家不要忽略商標法的重要性,就算不確定是否為真品也不應該上架,

請尊重別人的商標,不要觸犯商標法, 否則不僅會良心不安,更要賠錢跟吃官司。 

希望在您看到這篇留言後,不要再跟我一樣無知觸法後才來後悔!


5.參考法條如下:

商標法
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第 62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
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
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
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第 63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
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
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
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64 條
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
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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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nny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