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載自這裡
關於這樣的議題,相信有許多網友心中都有疑惑(是啊一開始我疑問很大),網路上充斥許多不正確的應對方式(沒錯),茲就正確應對流程整理如下:
一、一般警方在網路上佈線搜查,爲的是上級所要求的每月績效或是點考績補額,既然爲的是績效或是補額,當然越迅速越好,越麻煩越不要碰觸,所謂麻煩,並不是指下述的處理方式警方就不會對你開刀,而是你讓警方覺得麻煩,警方當然尋輕鬆管道處理有關績效或是補額的問題。
依今天去的經驗~的確~警察也只是盡他的職責而已
二、警方在網路上瀏覽有關貼圖、貼文、徵友...等有犯罪嫌疑之事實存在後,首先需要成案,也就是警局本身分案辦理(出現案號)(通知書上有案號),這一部分需要當事人到場說明(做筆錄)或是警方自行補強證據(有旁證可茲分辨)才有成案的可能,又補強證據似嫌麻煩並且不易,因此以(約談、說明、了解、談談...等等)為名,要所謂關係人到警局說明(被視為自願到案說明)就顯的方便且輕鬆很多。
三、所以,如果警方來電,請要他正式來函,沒有警局正式來函,不去。
四、警局來函,如果來函中對你的稱謂不是(證人或被告),不去。
嗯..我的通知書是寫 被通知人..所以這一段我就覺得好像又變得不一定了
至少今天去我知道自己的資料被朋友拿去做不當運用了!!
看到三和四的應對方式,很多網友應該會問到,不去後警方的應對方式為何?因為本案尚未成立,如果警方硬要成案,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直接將他手邊現有的資料送交地檢署請檢察官傳喚你到案說明,但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檢方會退回警局併請警方補正(證)後,再行移送。
然後又回到一的問題,既然他要爲的是績效或是補額,當然越迅速越好,越麻煩越不要碰觸,警方再來的模式為
繼續發函給你(不論幾次),不用理會來函內容中提到,如果不去會恐有觸犯刑事訴訟法第XXX條之虞。有些甚至連第幾條都不知道,會直接寫如果不來將逕行拘提到案說明或是羈押等等無俚頭的文字。
要注意的只是來函是警察局或是地檢署
1.如果是警察局,只要稱謂不是(證人或被告),不去。
2.如果是地檢署,一般稱謂都是(證人或被告),去,說法就得是案情而定。
五、 如果你對警方的來函不理,理論上他可以對你這一個案子補強證據後再函地檢署,但前述已經說明清楚,警方要的事業績或是績效,所以他會同時發出多件一樣 或是類似的函(俗稱釣魚),如果有很多呆呆於自願到案說明,他就可以方便成案並達成所需目標(不論是業績或績效),那你這條難纏的魚(既然積點一樣),不 釣也罷,就不會再發文給你(這一點尤其適用於非收文者居住縣市來函之警局。例:你住在台北,收到民雄警局來函要你到案說明、澄清、解釋...等)
六、雖然你知道應對的方式,請客氣以對,警方就不會為難你,畢竟呆呆魚多的不勝枚舉,如果你太過白目,要強辦,總是有辦法要你到案說明。
其他參考文章 (轉po)
(1)
「機關同仁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調查之認識與權益」參考須知
(2)
【參考法條暨相關規定】
請參考
http://nike.tw/thread-1562-1-1.html
問:若收到分局寄送之刑事案件通知單,應如何處置?
答:
按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 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1項)。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2項第1 款至第3款之規定(第2項)。」據此,警方經辦案件,會依法製作通知書送達給被通知人,是故,當您收到分局寄送之通知書時,可由通知書上所記載之案由、應 到時日等先行了解所為何事,亦可依通知書上所載之聯絡人、電話向發通知書之分局詢問。總之,記得依通知書上所載明之應到處所、時日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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